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圖書免稅店家操作須知
02 / Mar

圖書免稅店家操作須知

文化部「圖書出版品銷售收入免徵營業稅」已於110年3月1日正式上路,銷售圖書的書店端牽涉環節複雜,本協會整理幾項要點提醒。
若您實際操作上有遭遇任何問題,亦可洽詢第六點文化部與財政部各業務承辦人聯絡方式。
 
 
 
 
一、發票開立方式
需開發票的書店,發票開立方式與過往相同,收銀機需要準備能開立應稅/免稅同時開立的功能,免稅書籍發票上僅須註明免稅即可,不用列出書號等資料,但要保留發票內容明細以供國稅局查核。
 
 
二、免稅/應稅書籍,若有發票誤開的情形
若誤開未稅書籍為應稅,可於當年度申報國稅局調整進項稅額;若誤開應稅書籍為未稅,可主動告知國稅局,只需要補足漏報稅額;但經國稅局判斷為極端異常或遇民眾檢舉,確認有短繳者將處以罰鍰1千5百元以上至1萬5千元內或短繳稅額1倍之處分。(財政部相關辦法請參考※註一)
 
 
三、如何確認書店內陳列書籍所屬的出版社是否屬於納入免稅名單
可先上文化部圖書免稅網站(https://tax.moc.gov.tw/book-apply/announcement.do),查詢出版社放棄免稅認可清單,然後確認書店的書籍是否有這些出版社的書。
建議用不傷害書籍的方式做記號或個別紀錄,以便未來銷售作業,。
 
 
四、原則上僅有ISBN的書籍才具有能申請免稅書籍的資格
換句話說,只要沒有ISBN的書籍基本上就是應稅,但目前已確認還有少部分書籍採EAN登記免稅,也有部分結合商品的書籍組合不列為本次的免稅書籍範疇,所以請各位書店留意這類較特殊的書籍條碼,可上文化部網站查詢,或先與上游供應商確認是否為應免稅再行銷售。
 
 
五、若貴書店屬於「免用統一發票」小規模營業人
免開發票的店家須需要保留上游出貨單,作為將來列舉給國稅局書籍免稅品比例的依據,並與國稅局申請降低營業稅率。可上財政部網站下載「小規模營利事業申請更正查定營業額申請書」相關文件https://www.etax.nat.gov.tw/etwmain/web/ETW118W/CON/441/4947850753108260602?tagCode,並向書店所轄國稅局申請,經稅務人員到店核定後調整。
 
 
六、因應免稅政策,相關業務諮詢窗口 
  1.免稅申請系統使用問題、申請方式、API介接
  客服信箱:[email protected]
  客服專線:(02)2325-7188分機830、201、(02)2325-7171
  服務時段:工作日9:00-12:00、13:30-18:00
 2.免稅政策及審認作業
  洽詢信箱:[email protected]
  洽詢電話:(02)8512-6000分機6265、6597、6470
  服務時段:工作日9:00-12:00、13:30-18:00
   3.國際標準書號(ISBN/EISBN)申請可向國家圖書館國際標準書號中心洽詢
  洽詢信箱:[email protected]
  洽詢電話:(02)2361-9132分機701-706
  ISBN申辦—全國新書資訊網
  電子書ISBN申辦
 4.營業稅申報及稅務相關問題,請向單位所在地的國稅局洽詢
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:(02)2311-3711
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:(07)7256-600
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:(03)3396-789
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:(04)2305-1111
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:(06)2223-111
 
 
 
 
※ 註一、免稅/應稅商品,若有誤開情形
 
 
誤將免稅商品以應稅販售
 
台財稅字第10000476150號 令
 
至銷貨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,而誤開立應稅統一發票,該銷售額應列入免稅銷售額,於年終計算調整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,就其已多扣抵之進項稅額,補繳營業稅
 
 
 
誤將應稅商品以免稅銷售,處理方式下擇一(處罰較重者)
 
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
 
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,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,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,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,處百分之一罰鍰,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千五百元,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。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,或改正或補辦後仍不實者,按次處罰。
 
 
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
 
納稅義務人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除追繳稅款外,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,並得停止其營業:
 
一、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。
 
二、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,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。
 
三、短報或漏報銷售額。
 
四、申請註銷登記後,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,仍繼續營業。
 
五、虛報進項稅額。
 
六、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。
 
七、其他有漏稅事實。
 
 
※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,營業人將應稅銷售額申報為免稅銷售額,致短繳營業稅額者,按所漏稅額處一倍之罰鍰。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者,處五倍之罰鍰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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